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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張惠

  • 原告
    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12號原   告 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 訴訟代理人 劉文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夢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58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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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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