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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39號

原告
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票據(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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