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99號原 告 翟偉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昌榮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即66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本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係「王昌榮」或「金爵茶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書狀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