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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黃家慧

  • 原告
    翟偉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99號原   告 翟偉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昌榮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即66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本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係「王昌榮」或「金爵茶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書狀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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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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