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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5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5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德旺蜜糖咖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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