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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7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77號

原告
林亮惠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位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43,416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之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220元(計算式:給付資遣費部分為314,600元,其裁判費為3,420元,即3,860元-3,420元=440元;440元÷2=220),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即3,860元-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被告真正之名稱,即本件起訴之被告係「利位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或「利位有限公司」,及被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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