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96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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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辜博鴻
- 被告
- 林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生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房籍證明書所載為71,2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45,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5年10月5日起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