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96號原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被 告 林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生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房籍證明書所載為71,2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45,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5年10月5日起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