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31號原 告 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興和、蘇宣武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9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