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
- 原告
- 明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衣穠
- 被告
- 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68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租賃物現值467,968元(計算式: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為4,564,400元《即營業2,944,900元+非住非營1,619,500=4,564,400元》÷292.61㎡30㎡=467,968元(元以下4捨5入),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32,000元,合計共499,9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