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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趙衣穠、陳宗漢

  • 原告
    明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原   告 明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衣穠 被   告 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68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租賃物現值467,968元(計算式: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 為4,564,400元《即營業2,944,900元+非住非營1,619,500=4,564,400元》÷292.61㎡30㎡=467,968元(元以下4捨5入), 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32,000元,合計共499,968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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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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