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原 告 儷寶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雲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沃德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