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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原告
梁特爾

      潘紅貞

      許文騫

      葉晏棋

      楊登豪

      宋登進

      宋文智

      陳明河

      吳順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工程行即李樹梅、陳寵明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3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須載明各原告每月之薪資、請求天數),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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