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 原告
- 梁特爾
潘紅貞
許文騫
葉晏棋
楊登豪
宋登進
宋文智
陳明河
吳順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工程行即李樹梅、陳寵明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3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須載明各原告每月之薪資、請求天數),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