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號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