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郭大興
- 原告中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97號原 告 中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榮聰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客車牌照號碼為302-ZK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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