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90號
- 原告
-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日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