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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台野畜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成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象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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