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黃家慧
- 當事人象丞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原 告 象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野畜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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