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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原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訴訟代理人
周道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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