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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聖宏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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