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91號聲 請 人 賴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住所,經聲請人本人用印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規定,於105 年3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查補裁判費答詢表、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