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賴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4 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住所,經聲請人本人用印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規定,於105 年3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查補裁判費答詢表、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