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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王中坤

  • 當事人
    陳韋頻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91號原   告 陳韋頻 被   告 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33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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