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卓韋廷
- 被告
-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起至106年6月6日止受僱於被告公司,原告初任職時,被告公司之陳文平經理有同意原告可業積抽成,因被告未按原告之業積而給付獎金,為此具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38,000元。查本件原告其請求之性質上屬一般給付之訴,而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且無分司資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所示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復參被告公司提出之兩造簽訂之勞動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因本勞動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兩造勞動契約書並無契約履行地之約定,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