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辰睿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定。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書狀並未檢附繕本,上訴人應補提民事上訴狀繕本。

三、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