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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陳添喜

  • 原告
    劉翰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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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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