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陳添喜
- 原告劉翰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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