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威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璟翰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8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