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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1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宏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訴訟代理人
陳玟臻
被告
李彥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至7月間受僱於原告,並經原告指派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之「潭子第一家社區」擔任管理員,其工作內容為收發信件、收取管理費等,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明知其向該社區住戶代收管理費後,應開立二聯單之收據予住戶及社區留存,且每日所收取款項及收據存根聯應於每日下午5時30分許交由該社區之財務委員姚玉昭,並與姚玉昭清點款項與收費明細是否相符。詎被告因需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7月1日至同年月29日間,在該社區管理室,向附表所示之樓層住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管理費後,陸續將各該款項挪供己用,未將所收取之管理費交予姚玉昭,侵占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1,100元現金。嗣因105年7月29日姚玉昭欲與被告核對105年7月份之繳款明細以便於針對未繳款之住戶進行催繳時,經被告坦承上情,並由原告代被告將上開款項返還予該社區後始循線查知上情,爰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1,100元等語,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僱用人因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之行為,依據該條第1項規定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為給付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其清償範圍內,取得對受僱人之償還請求權。而僱用人與受僱人內部,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即無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分擔規定適用之餘地,自得全額請求受僱人償還。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為證,而被告所涉犯業務侵占犯行,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原告因其受僱人即被告於執行收取管理費職務時,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將管理費侵吞入己,未能交還給社區財委,被告本有義務將侵吞之3萬1,100元交付予社區財委,經原告代被告清償3萬1,100元予社區後,消滅被告上開返還之義務,致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債務消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支出3萬1,100元之損害,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萬1,100元。再者,原告因其受僱人即被告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在執行職務之時間、處所,將管理費侵吞入己,未能交還給社區財委,侵害「潭子第一家社區」管委會之權益(公共基金短缺),原告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於賠償3萬1,100元後,亦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向被告全額求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1,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棟別    │住戶姓名  │繳納管理費之金額│存根聯編號│
├──┼────┼─────┼────────┼─────┤
│ 1  │1號4樓  │張秀明    │1,700元(7月份)│NO.78     │
├──┼────┼─────┼────────┼─────┤
│ 2  │2號6樓  │郭蔡阿香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3  │2號3樓  │邱美卿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4  │116號1樓│黃啟彰    │1,1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5  │130號6樓│林益峰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6  │10號9樓 │余雪娥    │1,700元(7月份)│NO.69     │
├──┼────┼─────┼────────┼─────┤
│ 7  │5號4樓  │黃明鐘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8  │14號3樓 │陳晉安    │1,700元(7月份)│NO.87     │
├──┼────┼─────┼────────┼─────┤
│ 9  │1號8樓  │阮棋生    │1,700元(7月份)│NO.111    │
├──┼────┼─────┼────────┼─────┤
│ 10 │8號8樓  │林愛卿    │1,700元(7月份)│NO.101    │
├──┼────┼─────┼────────┼─────┤
│ 11 │12號6樓 │徐金鷹    │1,700元(7月份)│NO.127    │
├──┼────┼─────┼────────┼─────┤
│ 12 │8號7樓  │柯秀琴    │1,700元(7月份)│NO.80     │
├──┼────┼─────┼────────┼─────┤
│ 13 │16號10樓│謝答銘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14 │16號2樓 │邱秀如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 15 │16號6樓 │李仲堯    │1,700元(7月份)│NO.45     │
├──┼────┼─────┼────────┼─────┤
│ 16 │6號9樓  │李寶堂    │1,700元(7月份)│NO.97     │
├──┼────┼─────┼────────┼─────┤
│ 17 │12號10樓│王風梅    │1,700元(7月份)│NO.90     │
├──┼────┼─────┼────────┼─────┤
│ 18 │3號8樓  │劉秀梅    │1,800元(預繳8月│NO.122    │
│    │        │          │份)            │          │
├──┼────┼─────┼────────┼─────┤
│ 19 │10號6樓 │王淑燕    │1,600元(7月份)│未記載編號│
├──┴────┴─────┴────────┴─────┤
│共計:3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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