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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739號

原告
橘子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鈞
被告
周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0 日委由原告為其舉辦巴里義式餐廳開幕記者會,約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5萬3000元,雙方立有合約書(原證1,卷第6、7頁),原告已依約完成(原證2、第8至10頁),扣除被告已交付之2萬5000元及原告至該餐廳用餐之費用5,000元,被告尚應給付2萬3000 元。然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款項,屢經原告催款,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106年7月21日審理筆錄)。並有卷附之合約書及新聞報導為憑,堪可信為真實。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完成為被告舉辦巴里義式餐廳開幕記者會之事宜,被告尚有上開款項尚未給付,業如前述。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2萬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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