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102號
- 原告
- 元碩行銷工作室即吳懿哲
- 被告
- 馨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街00號5樓,業據原告陳明,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