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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燁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新
被告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承攬被告在臺中市○○○街000○0號陳公館之地板裝修案,並向被告收取訂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已於106年5月5日依約完工,被告則承諾於當月月底前付清尾款127,700元,然被告於106年6月28日僅先支付5萬元,又經雙方會算並扣除退佣後,被告仍有尾款58,900元未支付,被告則承諾將於106年7月11日前如數支付,並簽立切結書乙份交原告收執,惟被告卻未依約給付前開工程款,原告履向被告請求支付前開工程款,被告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地板工程估價單、切結書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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