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220號
- 原告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諒豐
- 訴訟代理人
- 吳睿騰
- 被告
- 海王子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至8月間,陸續向原告台中批發中心購買美食家沙拉油18L等各類食材乙批,應付貨款新台幣(下同)31,810元,屢經催討,未獲付款等語,業據提出銷貨簽單影本19件、存證信函影本乙件及客戶銷貨彙總表乙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1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