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2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吳睿騰
被告
海王子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至8月間,陸續向原告台中批發中心購買美食家沙拉油18L等各類食材乙批,應付貨款新台幣(下同)31,810元,屢經催討,未獲付款等語,業據提出銷貨簽單影本19件、存證信函影本乙件及客戶銷貨彙總表乙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1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