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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秉暉

  • 被告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新康德財稅金融法律行政實務公職證照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澤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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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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