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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7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雅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訴訟代理人
周寶鈺
被告
睿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購買並安裝原告公司出售之保險櫃,型號UV-12460,機型編號KA319401,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約被告應於105年10月底前給付價金,惟被告藉詞托延,迄今未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及LINE之通話內容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4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照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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