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森垣
- 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