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劉惠娟
- 當事人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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