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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處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劉惠娟

  • 當事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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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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