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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假處份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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