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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乃主張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情;然被告則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屬全數完工,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繕並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情。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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