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銓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威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66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