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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原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84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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