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
- 原告
- 張榮峰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鹿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地或居所地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上,並未載明付款地及發票地,故應以票據發票人即原告之住所地所在地為付款地,而原告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且兩造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亦無意見,合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鈞院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已清償系爭本票票面金額,且被告已將系爭本票歸還原告,且已塗銷作廢,兩造間之債務已清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本票、借據、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等為證。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是在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七日,陸陸續續與被告有工程往來,並從工程款項扣抵清償。在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達成和解,但無書面和解書,是雙方基於信任,被告有給原告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撤回理由是債務人業經清償完畢。執行標的物是在桃園,執行案號是鈞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四0四二六號,執行名義是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七七二四號支付命令,本票有載明「作廢」字樣,且畫雙斜線交叉表示作廢之意。借據及本票原本都已返還原告,因為債務清償完畢,被告將之歸還給原告。兩造是經過協商,沒有脅迫被告,借據及本票上「作廢」及交叉之雙斜線都是原告所為,在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原告與原告朋友柯忠緯一起去的,當天在場還有被告公司請的南投縣議員李洲忠在場協商,被告法代本人有在場,是在被告公司門口騎樓,是白天去的。原告沒有恐嚇被告,電話確認是說原告有找人溝通協調,原告是找柯忠緯,沒有找和平及菜頭,原告也不知道柯忠緯去過幾次,是債務協商,沒有黑道的事情。本票和借據原本是一0五年五月十七日協商完之後隔天原告一人才去被告公司找吳佩君小姐拿的,原告還有給付被告的執行費九千六百八十四元給被告會計吳小姐,吳小姐才將本票原本、借據原本及撤回強制執行狀給原告,不是被告將這些資料給原告的,是被告交代會計還給原告的。
貳、被告則略以: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因個人事務所經營不善,積欠他人債務,被告因而借給原告三百九十四萬元。並協議以每月民間借貸月息以每一百萬還三萬計價,原告九十二年五月或六月即跳票、躲藏,尚欠被告一百零四萬元,利息亦未付,直至九十三年十月份左右被告始找到原告,被告要求原告需另開立本票換回跳票之支票。被告會幫原告找工作,有領錢還被告所領款項四分之一,但原告皆以其經濟困難,未依約還款,反而是被告再借原告十七萬元,後來兩造約定原告一個月還被告一萬元,結果原告僅支付三個月即不再支付。嗣被告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鈞院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七七二四號支付命令,並於一0五年四月十三日提出強制執行扣押原告於桃園青埔國民中學之工程設計監造費,經桃園地方法院於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四0七五號核發執行命令。惟原告於一0五年五月份某日上午九點左右,在被告公司南投市○○○路○○○號門口,被告有請李洲忠議員在場,被告員工簡鈺庭、吳佩君在辦公室內,辦公室門是關起來的,應該不容易聽到外面的聲音,對方有原告、訴外人柯忠緯及另一位叫和平的男子在場。被告指的被脅迫是當天之前,約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原告唆使一位叫和平、菜頭進公司,及數名在外面,趁本人不在公司之際,以不實理由對被告員工簡鈺庭及吳佩君,據吳佩君及簡鈺庭告訴說被告沒有發文,對方說有黑道,有人到這裡威脅,他們很怕,至於詳細恐嚇的話被告沒有問清楚。被告有請簡鈺庭當被告的面打電話給原告,問菜頭及和平這兩人是否他們請來的,原告說是,後來有再來兩次,和平沒有,又換其他人來,吳佩君及簡鈺庭看到他們來就躲到廁所,二位證人沒有將恐嚇的話轉告給我,只說他們來威脅,內容沒有告訴我,只是告訴被告他們的心情,後來又有兩三次,之後被告約原告在五月這天來,他們在外面坐的有三個,還有一部車子有坐幾個人被告不知道。被告是受脅迫才將借據及系爭本票還給原告,「作廢」是原告自己寫的,畫斜線交叉都是原告自己畫及寫的。公司會計及行政小姐都知道被告受脅迫。因為被告是要給來被告公司找被告的人面子,因為原告找黑幫來被告公司,被告沒有報案,因為被告不想公司常常有人來騷擾,造成員工不敢上班。被告沒有說要將本票及借據還給原告,被告還給原告本票及借據理由是因為被告有執行名義了,沒有必要留有本票及借據,柯忠緯來時有說被告家住信義街,因為原告曾經派一部紅色的車子跟蹤被告跟蹤到被告家,被告會害怕。被告自認為對原告不錯,被告沒有找黑道跟原告要債務,卻是原告找黑道來找被告。被告要讓原告損失更多,因為原告找這些人來要負擔更多的酬勞,事後被告照樣不用本票也可以繼續查封。那些人已經知道被告家住那裡,被告害怕的是原告找的那些人,被告不是害怕原告,若原告再找人來被告要告刑事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且經本院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七七二四號核發支付命令,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經核屬實,是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存否即有所爭執,足見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且原告隨時受強制執行之不安狀態存在,而原告此項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則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已清償系爭本票票面金額,且被告已將系爭本票及借據歸還原告,且已塗銷作廢,被告亦以系爭債務業經原告清償完畢為由,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並提出有記載「作廢」及「以交叉斜線刪除」之本票、借據與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參本院卷第六頁至第七頁、第三十八頁)等附卷可稽。
三、再證人柯忠緯到庭證稱略以:「(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有無與原告一同去與被告協商債務?)我去過被告公司二次,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是第幾次我忘了,兩次去是差一週,我第一次是跟朋友小蔡去被告公司的,我與他是朋友是工作上的關係,小蔡是我叫的,與原告沒有關係,是協調借款債務,我是受原告委託去協調債務,當時有邱先生及當地我不知道名字的是邱先生的朋友,姓什麼我不知道,是男的,在公司門口的桌子,辦公室門有無關起來我沒有注意,我沒有進去辦公室過,我不知道裡面有什麼人,當天是早上約九點左右,我們四個人在那裡,原告欠被告債款的問題,有跟被告法代拿原告的印章回來,是原告公司的章,協調時間約壹個小時左右,公司的人有一位先生出來,我不知道名字,印章是在他們公司,我沒有強迫他,是經過協商之後。(有無議員在被告法代旁邊?)議員是第二次,第二次是我與我朋友黃和平及原告,我是請他幫我協商,要他幫我問邱先生是否可以談的狀況,對方是邱先生與議員,但議員坐十幾分鐘就走了,我與黃和平開一部車、小蔡開一部車、原告開一部車,第二次去協調是前次協調我不知道狀況,原告說的不一定是對的,第二次去也在公司門口,但辦公室我沒有進去,不知道有何人在,結果沒有言語衝突,有經過邱先生同意,他們二人協調可以了,但邱先生有說要給他二八八八八元當作紅包,結果是我們有給他,當場有還了二份資料,是債務內容如本票等文件,最後一件是法院的資料沒有拿到,本票及借據原本是當天就還了,我有看到。(本票及借據都是被告法定代理人心甘情願還的嗎?)是。(是否進入過被告公司辦公室?)沒有。(有無見過會計即二位證人?)沒有,只有見過一位先生。(黃和平及小蔡有無進去辦公室找小姐?)之前我有聽黃和平說他有進去過,小蔡沒有進去過,小蔡就是菜頭。(本票及借據上劃雙斜線及「作廢」是何人所為?提示)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我有看到本票,但沒有仔細看到這些內容,劃線及作廢何人寫的我不知道。(系爭兩張本票及借據是第二次去協調時被告法代當場交給原告?)對。(有無脅迫被告要將本票及借據返還原告?)我不知道是如何脅迫,我們第一次去邱先生那裡,派出所也有來,怎麼說我們是黑道,派出所來了之後看一下就走了。(是否知道原告如何清償本票及借據上所載之債務?)之前怎麼還我不知道,只知道兩造合作間有工作上關係有債權債務關係,是標案的工程款,警察來時是我第一次去,議員是第二次。(當天有無說被告法代家三次?)沒有,也沒有派車跟蹤他,我連他家在那裡我都不知道。」(參本院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又被告員工即證人簡鈺庭到庭結證稱略以:「(有無見過證人柯忠緯?)沒有。(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當天還在被告公司任職?)在,我是做行政兼負責收發文、被告法代秘書職務。(是否知道兩造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我只知道有欠錢,原告有欠邱先生的錢,後來有無還我不知道,欠多少我也不知道。(雙方有無為了債務協商過?)不清楚。(原告有無因為債務問題找人去公司與被告邱先生協商?)我知道原告有到公司,是不是為債務協商,但我知道有去過一次,來做什麼我不知道。(當時有無與邱先生吵架)有印象他們二人與其他人坐在公司外面的桌子,詳細日期忘了,是否去年我也忘了,談什麼事情我不清楚。(你是坐在那裡還是經過?)我經過,我有進出,我進出幾次忘了。(當時他們在門口有無泡茶?)沒有印象。(當時氣氛?)不清楚。(有無大聲吵架?)不記得。(有無聽到恐嚇的話?)不清楚。(事後被告法代邱先生有無說當天談什麼事情?)沒有印象。(有無聽到被告法代說過他關於債務的問題,原告派人來受到脅迫?)不清楚。(有無看過系爭本票及借據?提示)本票有看過,是公司交給我的,之後邱先生要我發文聲請強制執行時我有看到兩張本票原本,當時有無劃線寫作廢我沒有注意看,所以斜線及作廢是誰寫的我不知道。(這兩張本票及借據有無看到邱先生還給原告?)沒有看過。(被告法代有無跟你說過本票及借據還給原告?)沒有聽過,我不知道有無還。(後來從公司離職是何時?)去年十一月底,是想轉換跑道。(是否公司受脅迫才離職?)不是。(本件從頭到尾看到本票是聲請強制執行時才看到?)是,本票的來龍去脈我也不知道。(有無人到公司做脅迫債務的事情?)沒有,只是問我發文沒,是叫和平及菜頭的來問,我印象中是來過一次是問發文沒,發什麼文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他來問的意思,他二人我印象中口氣非常不好。(有無說恐嚇的話?)我沒有印象。(有無將這二人來過的事情轉告邱先生?)有,我打電話跟他說,他請我打電話問原告該二人是否他派來的,我有打電話,也有將菜頭及和平的名字告訴原告,印象中他好像回答是,沒有其他陳述。(該二人有無說是黑道?)沒有。(該二人有無說不發文要對老闆不利?)沒有印象。(後來該二人離開有無去報案?)沒有,沒有這種想法,不知道為何要報案。(是否知道被告法代邱先生後來因為原告以清償為理由作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我不知道。」(參本院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又證人即被告員工吳佩君亦到庭結證稱略以:「(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當天還在被告公司任職?)我在一0五年九月離職,離職原因是想要休息。(與被告公司受到騷擾有無關係?)沒有關係,是我自己不要做。(有無看過在庭證人柯忠緯?)沒有印象。(是否知道原告有欠公司債務?)有,老闆有說,詳細金額不記得,是私人借款。(債務是否還了?)好像有談過,但我不知道結果,好像是結清。(為何知道是結清?)是老闆說的,詳細情形我不知道。(有無人因為你說的原告欠被告債務問題到被告公司協商過?)好像原告有叫幾個人去公司找老闆,我有在旁邊,原告本人沒有去,叫來的人我不知道是誰,是跟簡鈺庭說話,我在旁邊,是問老闆在不在,其他事情我不太記得,時間太久了,好像說是文有沒有發,什麼文我不記得。(幾個人來?)有三、四個,好像叫菜頭。(這幾人的態度?)比較大聲。(有無說如果不發文會對老闆不利的話?)比較大聲,沒有印象,時間久了。(那幾人有無提到本票及借據的事情?)好像沒有。文好像是之前老闆告他,但我不知道是什麼文。(他們來過幾次?)我印象是一次。(事後有無將他們來的事情告訴老闆邱先生?)應該是老闆進來時,我與簡鈺庭在樓下,有跟他說有人來找他,老闆沒有說什麼。(老闆有無表示他受到恐嚇或威脅?)我沒有印象。(老闆有無說他要報案?)好像沒有跟老闆說那麼多話。(有無看過本票及借據?提示)有看過,是在公司老闆拿給我,要我先收起來,好像是要發執行命令。(本票及借據上劃雙斜線及「作廢」是何人所為?提示)當時並沒有作廢及畫斜線,是什麼人寫的我也不知道,我沒有看到。(是否知道本票及借據後來有還給原告?)好像老闆有找原告來談,是在公司外面騎樓談的,我有看到原告有到,老闆叫我將票及借據拿給他,我就拿給他,他沒有說要做什麼用,我也沒有印象他要做什麼用。(外面有幾人?)我沒有去外面,我不知道,我只有看到原告。(外面談話的聲音有無很大聲在爭吵?)沒有印象。(大概談多久?)沒有印象。(後來老闆有無說本票及借據如何處理?)後來沒有跟我說有關原告的事情。(被告法代有無說本票及借據還給原告?)我沒有印象。(是否知道借據及本票後來還給原告?)應該是。(是何人告訴你的?)我沒有親眼看到,好像後來老闆有說票還給原告了,他沒有說還的原因。(被告法代有無說他因為受到恐嚇脅迫,不得已才還本票及借據給原告?)沒有印象。(老闆有無說過債務協商過程有受到脅迫恐嚇而報案?)沒有印象。(被告法代有無說在協商過程有通知警察到場?)我沒有看到有警察來。(老闆有無說有叫警察來?)沒有印象。(他們幾人從騎樓離開後被告法代有無說他剛才受到恐嚇、脅迫?)沒有印象,時間久了。(是否知道被告法代後來因為原告已經清償債務,將本票及借據還給原告?)好像有發文。(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是否妳們發的?提示)應該是我發的,是被告法代叫我這樣寫。(是否說原告已經清償?)老闆說可以撤回,要發文時老闆會看過。(債務已經清償完畢,無須執行,撤回強制執行?)我只知道是老闆交代的,詳細情形我不記得。(老闆如果不這樣交代是否會這樣寫?)不記得。(你離職與債務協商過程有無關係?)是我自己想要休息。與債務有人來公司協商沒有直接關係。」等語(參本院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綜上證人所述,兩造債務係經協商之後,被告始將系爭本票及借據返還原告,被告返還本票及借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遭原告或原告教唆他人對被告施以強暴脅迫所致,而證人即被告員工簡鈺庭、吳佩君離職原因均係個人因素,並非如被告主張係因遭原告或原告教唆他人至被告公司恐嚇所致。再者,參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稱其未報警係因欲使原告花更多錢請人跟蹤(參本院卷第六十五頁筆錄)等情相互以觀,被告對於係遭原告或原告教唆他人脅迫始返還原告系爭本票、借據等證物,顯與事實不符,本院自難逕採。
四、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四0七五號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記載,「有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四0四二六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之承攬報酬債權扣押。茲因債務人業經清償完畢,無須執行,請准予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參本院卷第三十八頁),可知被告以原告債務已清償完畢為由,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被告債權之表徵即系爭本票及借據均已返還原告,其上並載有「作廢」及「交叉斜線刪除」,且被告其後亦以債務清償完畢為由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及被告對於遭脅迫始返還系爭本票及借據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等情,認原告主張系爭對被告之債務業經清償完畢,因而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 │臺幣) │ │ │ ├──┼──────┼──────┼──────┼──────┤ │1 │93年11月1日 │1,040,000元 │93年11月2日 │WG0000000 │ │ │ │ │ │ │ ├──┼──────┼──────┼──────┼──────┤ │2 │94年5月16日 │170,000元 │94年5月17日 │WG00000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