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許惠瑜
- 當事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同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政 林鉦偉 被 告 張同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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