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

返還材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

原告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姍
訴訟代理人
鄭景鴻
被告
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材料費等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因交付材料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於系爭支票屆期時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紙影本為證,此外,復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再被告公司雖經解散,惟並未陳報清算人,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6月23日函文可佐;而被告業經合法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發票日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備註      │
│號│          │          │        │(新臺幣)│          │          │
├─┼─────┼─────┼────┼─────┼─────┼─────┤
│1 │HA0000000 │106年2月10│三信商業│256,200元 │壬新室內裝│          │
│  │號        │日        │銀行林森│          │修工程有限│          │
│  │          │          │分行    │          │公司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