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 原告
- 昇承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石佩宜律師
- 被告
- 高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因原告於105年11月1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蕭錫振,其後於105年12月15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清算人何俊賢,則是否依法以書狀陳報承受訴訟,如是,並備繕本以利送達。又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如亦委任同一訴訟代理人,亦請提出委任狀,原告及被告兩造均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本件被告如未背信,則原告收取買賣雙方之仲介服務費6%之後,尚須給付被告多少獎金,依據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