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8 分鐘讀完 全文 9,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

原告
宏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原告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居正
訴訟代理人
陳玟臻
被告
樹孝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台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保全公司)及原告宏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福管理公司)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受被告聘任,負責樹孝傳奇社區之保全工作,兩造並簽訂社區綜合管理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每月管理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45,000元,並應於次月5日至10日間給付。嗣期滿兩造未再續約,原告業已完成交接,且社區文件均放於社區文件管理室,原告未負保管相關文件之責,被告竟遲未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㈠項給付105年10月之管理服務費145,000元,經原告一再請款,被告迄今仍未支付。

㈡另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亦載明,若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㈢項時,經原告催告無效時,原告得終止系爭契約,並應賠償原告1個月之管理服務費,而在原告多次催告後,被告仍未繳付服務費用予原告,顯然違反系爭契約之規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5,000元。

㈢爰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㈠、㈡項、第10條第㈠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服務費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自102年11月起至105年10月底止,承接被告所管理社區之物業、駐警服務,兩造於105年10月31日同意解除系爭契約,並約定辦理交接,然交接資料僅有104至105年度,資料嚴重不齊,不僅102、103年之資料完全消失,會議記錄缺頁,財務報表嚴重缺冊及無任何電子檔,經核對尚欠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表單。被告陸續於105年11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並自105年11月23日起多次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原告配合完成交接資料之完整,然原告均置之不理,僅於106年6月13日回覆已於105年9月30日完成交接,然實際交接日期為105年10月31日,原告不重視被告需求,僅一昧要求服務費之支付。被告僅能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約定,即被告已告知原告終止合約,且已完成遴選新管理公司時,原告未配合交接,被告得以暫緩當月管理費之付款,故原告應依約完成與被告之事務交接文件程序,再要求給付服務費為妥。

㈡又因原告交付之會計收支明細及憑證總表數量繁多,不及查驗,經被告於107年抽樣查核103年7月2日至11月2日、104年9月2日至10月2日、105年3月2日會計收支明細總表,發現多項核銷違紀,例如有中元普渡零用金項目僅有請款單與核銷項目收據、或有請款單無主委簽核、或電梯保養收據無公司統一編號章、零用金核銷有發票但未載明細或無核銷收據,或收據上無統一編號,是否填載如實有疑慮,或請款總帳未有主委簽核、或機電公司請款單未有施工前後照片且完工後僅有收據未有發票、或大會紅包無發放數量、或收據無發票章、或工程行、水管破裂修理費請款僅有請款單無修繕照片或收據等情形。

㈢又原告派駐社區之總幹事楊錦福曾於105年11月遭查出侵占社區住戶之停車位租金6個月,事後將租金歸還住戶;且楊錦福因欠債被行政處分,故在上班期間,未加入勞健保及勞退基金,以上原告及楊錦福有相對必要性責任。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訂立系爭契約,復被告尚未給付105年10月之管理服務費145,000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系爭契約即社區綜合管理服務契約書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12頁),堪信屬實。惟原告主張其已完成所有交接工作,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給付管理服務費係屬違約,應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㈠項、第10條第㈠項給付管理服務費145,000元及違約金145,000元,合計為29萬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辯解,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是否完成移交,得否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服務費145,000元?被告是否因遲延付款之違約,應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給付違約金145,000元?說明如下:

㈠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故委任契約之目的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系爭契約,係由原告提供被告之社區一般事務及安全管理服務。被告則按月給付原告一定金額之管理服務費,性質上屬於有償之勞務給付契約。而此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涉及專業知識,對於如何防護標的物安全,如何實施環境巡邏、系統監視、情況處理等等事項,依管理維護公司之專業而施行,不受委託客戶之指揮;且以履行管理服務內容,而非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按期請求給付服務費之對價。此與以單純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受僱人並無自主性之僱傭契約不同;亦與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而以供給勞務為手段之承攬關係有異。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所涉及之事務繁多,非持續一段相當時間,不足以竟其功,性質上屬於繼續性之勞務供給契約,亦與由受任人處理一定事務之單純委任關係不盡相同,應認系爭契約之性質,屬於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系爭契約之性質既屬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本件關於系爭契約所生之爭執,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服務費145,000元之說明:

1.原告主張業已與原告完成全部交接事宜,並有兩造所提出之樹孝傳奇大樓社區交接清冊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2至48頁、第95至99頁),被告雖不爭執上開交接清冊上點交人欄之簽名確為被告人員即新任保全公司之駐點經理麥煥滄所簽立(本院卷一第102頁反面),惟仍以原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未交接等語置辯,則被告既認原告尚未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未交接,及否認上開交接清冊所載仍未包含全部事項,自應就上開對被告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⑴被告固抗辯:原告未交付附表編號一、二之105年5月至同年9月之財務月收支報表及財務會計憑證云云,此部分已為原告所否認,再原告並陳明:附表編號一、二已於105年10月31日交付給被告,交接清冊亦有註記,原告交接財務報表時後面都會附有財務會計憑證。交接時原告都一本本攤開給被告等情在卷,復有樹孝傳奇大樓社區交接清冊財務類影本第6點記載:「財務報表(104/10-105/ 9月)24份」(本院卷一第44頁)及被告提出之附表編號一之財務報表即財務月收支報表可佐(本院卷一第50至59頁),被告所辯原告未交付附表編號一之財務報表即財務月收支報表已非可採。再查,兩造於105年10月31日交接當時,係於各月財務報表併同該月相關資料包裝成一份,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再其他月份之會計憑證尚無證據證明並未交付,倘被告既認為會計憑證係重要文件且當場已發現缺少(本院卷二第202頁反面),何以當場於交接清冊註記缺少?又倘確有欠缺此部分會計憑證,縱被告未當場查覺,何以其後清點亦未於立即具體說明欠缺「附表編號二之105年5月至9月」之會計憑證?參以被告自105年10月31日交接後,依其所發之存證信函及通訊軟體訊息,內容僅泛稱「各項事務含財報憑證、年度會議紀錄及他項各類事務等皆移交不完整」,並未具體說明係缺少105年5月至9月之會計憑證;且查,被告於本案答辯狀中先稱「交接資料僅有104至105年度,資料嚴重不齊不僅102至103年之資料完全消失,會議紀錄缺頁、財務報表嚴重缺冊,且無任何會計憑證」等語(本院卷一第38頁)或陳報「102年11月到105年10月的會計憑證、會議紀錄、修繕紀錄均未移交」等語(本院卷一第102頁反面、107頁),然訴訟中經兩造於106年10月30日再會同至被告社區管理室清點,被告所持有之102年至104年之財務報表後均有附各項會計憑證無誤(本院卷一第142頁),甚且,被告之後於106年12月1日陳報之未交接文件項目表(本院卷一第174頁)中之附表編號一、三至六之文件部分,被告之後再陳報或經當庭抽樣核對確實為被告持有(本院卷一第176頁反面、第183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2頁反面),顯見被告於交接後之自行清點並非正確,本件實難以被告片面所述,遽即為原告未完成附表編號二之文件交接之認定。

⑵另被告再抗辯:原告未交接如附表編號七之102年11月起至105年9月止公共空間設備修繕紀錄、保固書、估價單云云,惟查,被告並未明敘明及舉證證明所稱之「102年11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修繕紀錄、保固書、估價單」係被告於何時交付原告保管之具體何份文件,亦未於105年10月31日兩造交接時,將此部分文件列為原告應交付之交接清冊項目,參以證人即樹孝傳奇社區前主任委員王國璋證稱:平常文件歸檔是由總幹事放在文件管理室裡面等語(本院卷一第129頁反面),則被告平常既未要求原告之總幹事應將社區之契約、保固書或依契約進行之修繕紀錄等文件須另行做成清冊進行管理,以供隨時查找,多年來均僅由自96年間即任職該社區之總幹事楊錦福將經手取得之文件,放置樹孝傳奇社區之文件管理室或鐵櫃,甚且未記錄交付總幹事保管之文件名稱,且原告於102年接任時,被告亦無與原告簽訂交接清冊,載明終止契約時應交還何項保管文件,在在難認原告就此部分文件負有保管及交接義務,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採認。

⑶此外,被告雖一度辯稱原告未交接如附表編號三至六之文件云云,惟其後業已表示不再主張此部分原告未交接(本院卷一第176頁反面、第183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2頁反面),是此部分自難認原告未完成交接。從而,本件被告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原告未完成移交責任,則被告自不得以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主張暫緩給付105年10月份之管理服務費,被告此部分抗辯核非可採。

2.被告再抗辯:經抽樣查驗收支明細及會計憑證,發現有多項核銷違紀云云,惟查,被告此部分提出之核銷問題,無非係對數年前支出憑證之錙銖細節提出質疑,而其等支出憑證上如發票未載明細、或收據雖經開立單位蓋章但未記載開立單位之統一編號、或修繕事項無完工照片等等,均屬不必要之核銷細節,均難認足以影響支出憑證之真正,況此等項目之支出既經樹孝傳奇社區當時管委會之主委、財委、監委於請款單簽名核銷,再經登載於當月收支明細表,實難以之為原告製作之財務報表或經手之社區支出有何不實,而得以之拒絕支付被告依系爭契約應支付之管理服務費。遑論,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3項規定「乙方(指原告)應配合甲方(指被告)之要求辦理各項事務之移交,及協助新管理公司之進駐,否則甲方(指被告)得以暫緩當月管理費之付款。」則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得暫緩當月管理服務費之付款,應限於「原告未辦理各項事務之移交及未協助新管理公司之進駐」,被告自不得再持不必要之不能證明支出有何不實之核銷枝末細節,以之拒絕支付其應給付之管理服務費,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3.至被告再辯稱:前總幹事楊錦福曾侵占住戶停車位租金,其後業已歸還租金,故被告未提告;又楊錦福個人有積欠債務未加入勞健保云云,此部分概與被告須否支付管理服務費無涉,無從以之認定被告不須支付管理服務費。

4.從而,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原告未完成交接義務,其上揭抗辯尚難採信,則原告主張其已於105年10月31日完成系爭契約義務,自堪採信,被告自不得再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主張暫緩給付105年10月份之管理服務費。準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㈠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管理服務費145,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5,000元之說明:

1.按系爭契約第10條㈠項約定:「本契約有效期間,甲方(指被告)未履行本契約第6條第㈢項合約時,經乙方(指原告)函告無效時,乙方得中止本契約,並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乙個月之管理服務費。」而系爭契約第6條第㈢項則約定:「甲方無故若未依契約按時繳付服務費,經乙方以函件催收未繳付服務費,即以違約論,乙方得隨時逕行終止本契約,停止服務及撤回工作人員。」則依上開約定觀之,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被告未履行繳付管理服務費,而須賠償原告一個月之管理服務費,自應以於「契約有效期間」、「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給付管理服務費」為前提,倘被告並非未依系爭契約給付管理費,而係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甲方若已告知乙方終止合約,且已完成遴選新管理公司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辦理各項事務之移交,及協助新管理公司之進駐,否則甲方得以暫緩當月管理費之付款。」因認原告尚未完妥「各項事務之移交及協助新管理公司之進駐」而暫緩當月管理費之付款,衡情尚非屬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被告應賠償管理服務費之情形,否則,一方面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可因交接爭議而緩付管理費,另一方面被告卻須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賠償一個月之管理服務費為違約金,顯有違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㈢項約定之意旨。

2.再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105年11月14日臺中旱溪郵局存證號碼000219號存證信函提及:「本公司已於105年10月31日依約終止服務貴樹孝傳奇社區,並順利完成交接作業。敬請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文到三日內撥付105年10月份管理服務費。特此敬告。」等內容,此有上開函文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1頁),可認原告因對被告有交接義務,其陳稱已交接完成而通知被告。對此,被告亦於105年11月23日以太平宜欣郵局存證號碼000434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覆貴公司11月15日存證信000219號函如下:…貴司所交予本社區之電子檔,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完整資料外,於各項事務含財報憑證,年度會議紀錄及他項各類事務等皆移交不完整,因此暫緩支付10月分之管理費,俟各項事務懇請協助釐清合約義務後,即可撥款…」等內容,亦有卷附上開信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78頁至第79頁),嗣原告以105年11月22日臺中進化郵局存證號碼000155號存證信函再次催告被告繳交105年10月份管理服務費(本院卷一第12頁),被告亦於105年12月2日以太平宜欣郵局存證號碼000448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管理公司:「依本管委會前000434存證信函要求貴公司協助完成各項事務含財報憑證,他項各類事務等移交不清完成,至今未回覆已嚴重影響本大樓各項業務之運作,茲限於一星期完成合約義務交付,…」等語(本院卷一第80頁),足認雙方確存有契約終止後事務移交責任事情尚待釐清與確認。從而,被告遲未給付原告管理服務費用,確係出於兩造對於交接義務是否完成之認定不同所致,亦可認定。

3.兩造間既存有上開交接爭議之情事,則被告依前揭約定本得緩付管理服務費用,本於契約精神,原告自亦不得本於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即一個月之管理服務費;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㈠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係106年6月5日(見本院卷一第22頁),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000元,及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准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項    目                                          │
├──┼─────────────────────────┤
│一  │105年5月至同年9月之財務月收支報表                 │
├──┼─────────────────────────┤
│二  │105年5月至同年9月之財務會計憑證                   │
├──┼─────────────────────────┤
│三  │102年10月起至104年9月每月經主席簽認月例會會議紀錄 │
├──┼─────────────────────────┤
│四  │102、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主席簽認之會議紀錄  │
├──┼─────────────────────────┤
│五  │102年11月底起至105年9月止電梯廠商保養修繕(表)單 │
├──┼─────────────────────────┤
│六  │102年11月底起至105年9月止消防機電廠商保養修繕記錄 │
│    │(表)單                                          │
├──┼─────────────────────────┤
│七  │102年11月起至105年9月止公共空間設備修繕紀錄、保固 │
│    │書、估價單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