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霖
- 被告
- 旭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香
- 被告
- 張君豪
- 被告
- 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俊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君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朱金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誤寫之顯然錯誤(按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06月0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朱金香為清算人,有本院106年9月29日中院麟非玖106司司209字第1060116889號函在卷可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