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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被告
旭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香
被告
張君豪
被告
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君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朱金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誤寫之顯然錯誤(按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06月0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朱金香為清算人,有本院106年9月29日中院麟非玖106司司209字第1060116889號函在卷可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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