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新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新財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3元(計算式:即系爭土地106年度1月份公告現值5,700元/㎡×2.29㎡=13,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