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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原告
曾伯丞
被告
德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原告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609號案件偵查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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