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526號
- 原告
- 黃駿榮
- 被告
- 游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之人員即吳烱燁(綽號小猷,亦係被告法定代理人郭嘉琪的配偶)於106年招商說明會中,說明可輔導原告經營投資遊戲平台,原告可賺取遊戲加值利差,被告可提供國際合約、發票及行銷文案之制作。惟其後原告於106年4月20日匯入之二筆款項共計新臺幣18萬元予被告,然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並未提供國際合約、發票或其他。嗣後被告公司之人員吳烱燁即小猷,於106年7月間,同意返還原告投資款項18萬元,然其後均未履行,為此依履行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原告交付的錢是開通網路平台的錢,是加盟的概念,加盟者可以推廣遊戲,被告並未答應原告要退還投資款,原告已逾可以退還加盟款的時間。又原告匯入之18萬元是刷卡在歐付寶上面,歐付寶之前已經把款項匯給被告。綽號小猷之吳炯燁有代表公司處理事情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有交付投資款18萬元予被告,被告之人員業已同意被告會返還投資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影本、原告與被告人員吳炯燁之Line對話為證(司促卷第4、29頁);被告雖否認有同意退還原告投資款云云,惟查,被告亦自承吳炯燁有代表公司處理此事,及原告匯入歐付寶之款項,被告確實有收到該筆款項等語(本院卷第26頁反面、27頁),則被告既有收到該筆款項,復被告公司負責處理此事之人員即吳烱燁復有同意退還上開投資款項予原告,再參以上開Line對話確實係吳炯燁與原告間之對話,亦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26頁反面),依上開Line對話內容觀之(司促卷第29頁),被告於106年7月18日前即一再請吳烱燁交還款項,而被告人員吳烱燁並未表示反對,反一再說明在等財務處理和消息等語,堪認原告所述屬實,被告此部分辯稱未同意返還費用云云,尚非可採,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屬實。此外,被告雖提出渠道商資質證明、渠道商資質已激活、原告申請成為渠道商資質已審核成功之網頁資料(本院卷第28至30頁),以證明原告已成功取得渠道商之資格,惟縱係屬實,仍無礙被告業已同意返還原告投資款之事實,是上開網頁資料尚難為任何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依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1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即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