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段復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下稱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原告,惟上訴之上訴聲明係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上訴聲明顯然有誤),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0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