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713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484.1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向原告申辦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並簽訂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為據,復於104年1月8日簽 訂匯率選擇權交易確認書,作為前開金融交易總約定 書之 一部,並進行選擇權商品交易(交易編號:NOAH5COB000023),到期交割方式為美金差額交割。依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7條第3款之約定,如被告未依約付款,應按原告在遲延給付期間取得該款項之成本加碼2%之利率即2.72%,支付原告自 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並按上開 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份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嗣上開匯率選擇權交易於106年1月10日到期進行比價,比價結果,比價日美金兌離岸人民幣比價匯率為6.8759,大於履約價6.8000,被告需於106年1月12日支付差額損失即(履約價6.80-比價匯率6.8759)×槓桿名目本 金USD500000÷比價匯率6.8759=-5919.28,惟被告未能於 106年1月12日補款,應給付積欠原告比價差額損失美金5,5 19.28元,經抵銷帳戶存款餘額後,尚欠原告美金3,484.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雖經催告迄未全數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匯率選擇權交易確認書、匯率選擇權到期通知單、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為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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