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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陳信亘

  • 當事人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曾慶昇 葉建成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張文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再陳報起訴狀變更聲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請求利息自105年6月25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對原告起訴狀之答辯意見。上開書狀請均備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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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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