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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張坤裕張至成即星展汽車商行即三星汽車商行魏有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原   告 張坤裕 訴訟代理人 林育霞 被   告 張至成即星展汽車商行即三星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嘉琳 被   告 魏有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詐欺等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至成及魏有洲等因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有罪在案,然因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41 號詐欺等案件(下稱二審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被告就其等所涉該詐欺等罪嫌部分,業於二審刑事案件審理中請求向中華民國汽車鑑定協會(下稱汽車鑑價協會)查詢相關車價價差即被告不法可得獲利金額之估算方式,因該二審刑事案件調查之被告詐欺取財金額(即不法獲利估算)為何及被告上開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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