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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張坤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坤裕 訴訟代理人 林育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至成即星展汽車商行即三星汽車商行、魏有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94元(即345,000元-205,3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林育霞之合法委任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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