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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原告
馥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量
訴訟代理人
游家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欣慧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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