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原告
李天元
被告
宇進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374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執行標的即上開執行事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所受之利益,應上開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52,000元(參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1、二門冰箱1台,目前殘值約2000元。

2、3、電腦鍵盤及營業1組,及電腦主機1組,全部目前殘值約5000元。

4、稻盛壽司米每包900元,8包共7200元。

5、特級紫糯米每包900元,3包共2700元。

6、白米每包900元,9包共8100元。

7、九州壽司米每包900元,10包共9000元。

8、玫瑰米每包900元,20包共16000元。以上共計52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