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 原告
- 李天元
- 被告
- 宇進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374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執行標的即上開執行事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所受之利益,應上開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52,000元(參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1、二門冰箱1台,目前殘值約2000元。
2、3、電腦鍵盤及營業1組,及電腦主機1組,全部目前殘值約5000元。
4、稻盛壽司米每包900元,8包共7200元。
5、特級紫糯米每包900元,3包共2700元。
6、白米每包900元,9包共8100元。
7、九州壽司米每包900元,10包共9000元。
8、玫瑰米每包900元,20包共16000元。以上共計52000元。